我国海洋碳汇交易制度的完善路径

发布者:陈嘉楠发布时间:2026-08-21

在经过认证由核证机构签发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hina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下称CCER)作为碳排放权交易的重要补充形式,一方面可用于重点排放单位和企业履约,通过使用CCER来抵消一定比例的碳排放配额;另一方面,鼓励不属于强制减排的企业通过CCER自愿减排,依据CCER方法学的要求开展碳减排项目以获得相应的碳减排配额和收益。

海洋碳汇作为新型的生态产品,既符合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又利于应对气候变化和推动生态环境向好发展,符合先进、创新、质优的特点,是新时代新质生产力在生态环境领域的重要表现形式。然而,海洋碳汇交易相关法律体系并不健全,表现为结构缺失和立法分散的特点。因此,加强海洋碳汇交易制度框架体系的搭建,完善相关制度标准对于完善碳市场交易体系至关重要。

我国海洋碳汇市场交易机制尚处于探索阶段,有必要进一步强化海洋碳汇的交易机制、保护机制和风险预防机制,为海洋碳汇项目交易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

一、完善海洋碳汇市场交易机制

我国碳交易市场分为碳排放配额交易市场和CCER交易市场,其中CCER交易市场是对强制性配额碳市场的补充。海洋碳汇核证减排量经过核证证明其具备可量化的碳捕集和碳储存能力并具有额外性,可以作为CCER市场的项目来源,用以抵消控排企业的超额碳排放量。海洋碳汇项目纳入CCER市场,可扩大可抵消的碳汇项目供给。目前基于省际海洋碳汇资源和交易政策的差异,难以实现海洋碳汇的跨区域交易,亦无法构建与域外市场的交易连接。海洋碳汇交易呈现区域性强、规范性弱、碳信用质量不一致等特点,不利于海洋碳汇产品可持续发展。

由于海洋碳汇核算和交易的特殊性,在目前由地方主导的制度供给基础上,可参照美国湿地银行的碳汇交易运行方式,不断完善核算方法学、核证流程、交易规则、定价机制以及碳汇强制执行机制等具体规范,为海洋碳汇的交易提供制度保障。根据陆海统筹理论,在海洋碳汇项目开发、交易的过程中关注陆地与海洋以及不同区域间开发结构和交易路径的差异,搭建地方海洋碳汇技术和交易合作平台,建立跨区域协同机制,统筹中央和地方协调发展。此外,可积极布局连接域外市场的方案,寻求国际航空碳抵消与减排机制等国际机构和组织的认可,推动我国海洋碳汇标准的国际互认,为海洋碳汇的跨区域、跨国界交易奠定基础。

二、健全海洋碳汇生态补偿制度

目前,海洋碳汇的概念、法益价值尚未在法律层面予以体现,对其的保护和补偿尚缺乏统一的目标设定和系统的法律规范,为此,可以气候变化综合立法制定为契机推动海洋碳汇生态补偿制度的构建。2009年,我国既已提出把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纳入立法工作议程,2016年,应对气候变化立法项目被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研究项目。在2020年双碳目标提出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等法规相继出台,为应对气候变化举措提供了部分法律依据、支撑。2022年,“推进应对气候变化立法进程”工作被纳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2022年工作要点》。2023年,《应对气候变化法》已被正式纳入十四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第三类项目。由此,在《应对气候变化法》讨论和立法进程中,应把握立法契机,在气候变化立法章节中阐明海洋碳汇的法益价值及其受到保护的地位,明确海洋碳汇的概念、法律属性及海洋碳汇保护相关原则性规定。同时,以沿海省市颁布的区域性海洋碳汇补偿相关法规文件为基础,推进海洋碳汇保护和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

一方面,要符合国务院颁布的《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的相关要求,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政府在保障、管理和监督等环节的主导作用,同时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体参与,推动市场机制在生态补偿中的应用。明确海洋碳汇生态补偿的对象和标准,补偿对象应为推动海洋碳汇增汇的参与者和遭受损失的一方,补偿标准则需因地制宜探索适宜的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另一方面,要完善海洋碳汇资源动态监测和评估体系。监管制度的明晰是维系海洋碳汇生态产品交易的重要保障,海洋碳汇交易过程中的监管制度主要体现在市场监管和环境监管两方面。目前我国海洋碳汇交易仍然处于由地方主导,自下而上进行制度供给的过渡阶段,尚未有统一的规范体系。海洋碳汇项目如何监管,监管主体、监管范围、监管方式和监管权责均缺乏相应的规范,存在交易规则不明确、责任界定不清晰等情形。在环境监管方面,海洋碳汇项目开发是否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如何对碳汇资源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也无明确规定,可能导致项目开发者仅注重短期利益而忽略远期规划,仅注重区域生态改善而忽略整体生态效益,从长期来看不利于发挥海洋碳汇应对气候变化目标的实现。对此,可通过形成本底监测和趋势性评估相结合的立体碳汇监测网络,为海洋碳汇生态补偿提供技术供给。探索研究区块链技术、卫星遥感技术、人工智能等在海洋碳汇监测和评估中的运用,开展滨海海洋碳汇生态系统的摸底调查和碳储量评估,全面掌握海洋碳汇资源的碳源类型、储备数量、分布特征、开发和保护状况等,动态跟踪监测海洋碳汇资源的变化。在基线调查的基础上,细分碳源的生态类型,构建精细化区域海洋生态图,关注受损的生态系统并通过科学评估为生态系统修复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

三、明确海洋碳汇交易监管责任

海洋碳汇在开发与交易的过程中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并存,一是受到自然灾害、气候变化、极端天气等自然因素的影响,造成碳源存活率下降、碳汇产品遭受损失的风险;二是国际气候谈判趋势的变化、公共基金政策的支持调整和政府优先事项演变等带来的融资风险,因交易规则不明确、交易平台不健全、定价非周期性波动、市场供失衡等带来的市场风险,以及项经验不足、自然因素导致的违约风险和其他运营风险。这些风险均会导致海洋碳汇项目难以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挫伤项目开发的积极性,从而阻滞海洋碳汇生态产品价值的实现。

据此,一是明确海洋碳汇市场监管主体责任。海洋碳汇市场中的监管主体包括政府、交易所和第三方机构,厘清这些监管主体的权责边界、确定其监管地位对海洋碳汇市场监管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监管的客观性和中立性,政府作为市场规则的制定者,不宜再作为监管者,由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行使市场监管职能更符合市场运行的规律。二是配套海洋碳汇市场交易制度。在市场监管的过程中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以保障市场交易的公开透明,确保市场良性健康运行。可通过设立分类审批制度,将海洋碳汇项目按照方法学的推进情况进行分类管理,以指南的方式提供指导和建议。

四、强化海洋碳汇交易风险防控

对于海洋碳汇项目开发和交易过程中面临的自然风险、融资困境和市场风险等,可以通过建立海洋碳汇专项基金制度和交易保险制度来规避预期风险和作出风险防范。

一方面,海洋碳汇专项基金制度的建立可借鉴中国绿色碳汇基金的建设经验,通过设立海洋碳汇基金,加强海洋碳汇基金管理机构的资金运作、管理模式的具体设计,吸引国际环境保护和碳汇基金组织、社会团体等参与融资,推动碳汇融资多元化,在扩大融资来源的同时保障资金的有效利用。另一方面,为确保风险损失可控,有必要构建完备的海洋碳汇交易保险机制,转移海洋碳汇开发和交易中的风险或寻求风险共担,降低交易损失,并及时救济受损的海洋碳汇生态环境系统。同时,也可以考虑建立海洋碳汇保险储备金制度以实现风险的多重分散。目前,我国山东省威海市、辽宁省盘锦市等地已推出了“海洋碳汇保险”。通过区域性海洋经济保险产品和碳汇价值多元转化的不断创新,为推动海洋碳汇交易和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作出保障。


来源:节选自《海洋碳汇纳入CCER市场交易的法律保障与应对》,原刊于《学术交流》2025年第9

作者:朱晖,系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