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战略推进与强化保障 ——基于陆海统筹治理的视角

发布者:陈嘉楠发布时间:2026-09-11

我国实施的“陆海统筹”从提出学术观点到出台相关政策再到确定发展战略,已有近30年历史。陆海统筹的核心要义是,统筹陆地与海洋生态保护,统筹陆地与海洋经济发展,统筹陆地与海洋资源保护,统筹陆地与海洋资源开发,统筹陆地与海洋生态治理,正确处理沿海陆域与管辖海域国土空间关系,形成陆地与海洋融合发展的新优势和新格局。

为强化“融合管理”、深化“陆海统筹”,建议从思想认识、政策法规、体制机制、抓手平台四个方面协同发力。

一、提高战略认识,锚定战略定位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强调:“坚持陆海统筹,提高经略海洋能力,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海洋强国”。这是我国连续四个五年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明确要求“坚持陆海统筹”,凸显其在我国中长期发展布局中的持续性定位。诚然,我国当前部分地区、部门仍不同程度地存在“陆海分割”“重陆轻海”的惯性思维,对海洋在国家发展全局中的战略定位认识不足,从而制约了“陆海统筹”的深化推进。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海洋经济“四个转变”——向质量效益型、循环利用型、创新引领型、统筹兼顾型转变,为新时期陆海统筹指明了实践方向。这一系列要求不仅聚焦海洋本身,更在整体性治理框架下,将陆海视为联动的空间系统与资源整体。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陆海统筹承担着多重制度功能,是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空间支撑,是促进区域协调与市场统一的机制载体,也是推进自然资源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路径。

因此,深化陆海统筹需超越单一领域或局部视角,牢固树立“大资源观”“大空间观”“大生态观”“大安全观”,彻底打破陆地与海洋之间的思维壁垒,不断增强深化“陆海统筹”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准确把握陆海自然资源管理、国土空间治理的整体性和联动性。尤其要合理安排陆海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总量、时序和空间分布,真正实现陆海资源保护、要素统筹、结构优化、效率提升、权利公平的有机统一。

二、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构建高效协同的陆海统筹治理架构

我国14个省级行政区、5个计划单列市拥有海岸线。在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新组建的自然资源部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原国家海洋局的职责除划转至中国海警局的部分外,其余均纳入自然资源部。我国沿海各省份、设区市和县(市、区)的机构设置,大多参照这一中央层面模式推进。不过,各地既有规定动作,也有自选动作。如:浙江省组建了海洋经济发展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全省海洋经济发展,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则负责管理全省海洋自然资源;海南省单独设置了海洋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主管全省海洋工作;上海市水务局加挂了上海市海洋局牌子;江苏省没有单独设置也没有挂靠设置省海洋局,其海洋行政管理职能全部纳入了省自然资源厅。

笔者认为,国家、省、市、县四级海洋行政管理机构不管如何设置,实施“陆海统筹”只能强化不能弱化。当前,涉海管理职能仍分散于多个部门,“政出多门、九龙治水”的痼疾尚未根除,亟须通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实现深度融合。要进一步增强自然资源部门在深化“陆海统筹”中的协调职能。建议在中央层面,健全最高层级的“陆海统筹”推进机制,由自然资源部牵头,定期召开相关部门会议,研判形势、协调政策,解决跨部门、跨地区重大问题。在地方层面,特别是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层面,应参照中央模式,依托省级和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其海洋行政管理职责和内设机构建设,确保中央“陆海统筹”决策部署在地方有明确的承接主体和有效的执行单元。必要时,可设立工作专班,有计划、分步骤解决“陆海统筹”中的各种重点问题。

三、强化融合管理,构建陆海统筹发展的政策制度、法律法规保障体系

建议加快推进《海洋基本法》《海岸带管理法》等顶层立法进程,明确“陆海统筹”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和协调机制,消除现行陆海法律体系在资源利用、空间管控、生态保护等领域的矛盾冲突。鼓励和指导沿海省份和计划单列市制定本地“陆海统筹”专项条例,并结合区域特点细化“陆海统筹”实施相关方案,从而在“陆海统筹”上形成“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条例”相衔接的法律法规框架。建议进一步整合并创新“陆海统筹”相关政策制度。

探索“标准海+标准地一体化供应模式,提升陆海自然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用。统筹陆海各类生态修复保护资金和项目,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海一体化修复保护。统筹建设陆海一体交通运输体系,同步规划海港集疏运体系、铁路网和高速公路网,实现陆海最后一公里无缝连接。打破陆海分割的水资源管理桎梏,构建统筹淡水与海水、常规水与非常规水、本地水与外调水的多源互补、丰枯调剂型水资源供给网络,全面提升我国水资源战略保障能力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统筹陆海一体产业经济政策,重点支持陆海产业链协同。建议建立陆海统筹经济实施评估制度,将陆海协同发展成效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确保“陆海统筹”各项政策法规落地见效。

四、高位谋划,擂鼓出征,实施一批具有全局重大意义的陆海统筹战略工程和示范项目

深化推进“陆海统筹”,必须坚持“规划定方向、工程抓落实、项目促发展”的原则,谋划一批战略工程和示范项目,切实将宏伟蓝图转化为发展实效。

建议谋划并实施四大标志性的“陆海统筹”战略工程:一是“城海相拥”工程。重点优化沿海城市布局,打通生态廊道,保障亲海空间,推动海港、产业、城区深度融合,建设更加宜居、韧性、智慧、富饶的滨海城市。每个省(自治区)可选择一个城市展开试点,待取得经验后,推广到我国沿海所有城市。二是河海相融江海相融工程。主要聚焦辽河、海河、黄河、长江、钱塘江、闽江、珠江等入海江河流域,建立全流域的生态修复保护和污染联防联控,打造更加美丽的江河入海口。三是湾海相偎工程。以渤海湾、杭州湾、大亚湾等重要海湾为重点区域,推进海湾综合整治、生态修复、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四是“陆海相联”工程。聚焦陆域数字技术、智能制造、高端装备等先进成果向海洋场景转化应用,强化陆海技术协同创新、产业链供应链深度融合,重点培育水下机器人、高端海洋传感设备、海洋低空经济、海洋大数据服务等新兴业态,构建“以陆强海、以海促陆、陆海协同”的产业生态新格局。

建议沿海地区集中力量支持一批技术含量高、带动作用强的“陆海统筹”产业示范项目,重点包括:现代化海洋牧场与深远海养殖示范项目,海上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示范项目,海上风能、潮流能等海洋能开发利用示范项目,南海天然气水合物商业化开发利用示范项目,高端海洋工程装备和智能船舶制造示范项目,海洋生物医药研发示范项目,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示范项目,陆海一体文化、体育、旅游示范项目,滨海湿地保护示范项目,海洋生物多样性建设示范项目等。


来源:节选自《我国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创新路径探索——基于陆海统筹治理的视角》,原刊于《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26年第6

作者:顾云娟,系江苏省海洋经济监测评估中心(江苏省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副主任、正高级工程师;刘佰琼,系南京师范大学海洋科学与工程学院副教授;顾龙友,系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南京局原巡视员兼副局长,曾任中国国土资源报社总编辑;潘益翔,系南京师范大学海洋科学与工程学院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