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凤婷等: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方法论导向

发布者:陈嘉楠发布时间:2026-09-21

作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方法论导向,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既以底线思维筑牢国家主权安全与永续发展的战略屏障,直面霸权扩张与生态越界的生存底线;又以辩证思维统筹开发利用与修复治理的动态平衡,破除零和博弈与竭泽而渔的治理误区;同时以协同思维推动构建权益共享与责任共担的海洋多边合作机制,破解单边行动、霸权干预与治理赤字的制度困境,为化解海洋安全危机、发展悖论与规则缺失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指引。

一、坚持底线思维,坚决维护国家海洋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底线思维是马克思主义实践哲学的重要方法论,它强调从事物发展的矛盾转化规律出发,以最坏可能性为警戒线,通过主动预设防御机制筑牢安全屏障。在维护国家海洋主权实践中,要立足国际海洋秩序深刻变革的现实统筹维权与维稳的辩证关系,以系统性风险防范体系抵御霸权主义渗透侵蚀。此外,必须从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统一性原则出发,在坚决捍卫领海主权完整的同时深化蓝色伙伴关系建设,科学把握捍卫国家核心利益与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实践统一性。

一方面,底线思维要求我们清醒认识海洋主权安全所面临的复杂风险挑战。西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逻辑主导的海洋安全观将地缘政治与海洋权益挂钩,通过军事化部署、单边主义制裁和排他性联盟构建等手段强化对战略通道的控制权。这种安全观将海洋视为权力角逐的竞技场,其内在的扩张性导致战略误判风险上升与安全困境加剧。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则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引,主张统筹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在坚决捍卫国家海洋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同时,通过对话协商管控分歧,既要防范域外势力非法介入的灰犀牛事件,也要警惕生态环境恶化等黑天鹅风险。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要做好应对各种复杂局面的准备,提高海洋维权能力,坚决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我们爱好和平,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但决不能放弃正当权益,更不能牺牲国家核心利益

另一方面,底线思维强调在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下把握海洋主权安全的发展辩证法。海洋权益维护必须立足于国家发展阶段与现实战略需求。当前,国际海洋秩序处于动态演进过程之中,技术革命正在深刻重塑世界各国的海洋开发能力,与此同时,深海基因资源争夺与极地开发竞赛预示着新一轮的海洋权益博弈。倘若将安全与发展割裂开来,则可能陷入消极防御的被动局面,错失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因此,在坚决反制侵权挑衅的同时必须持续推进海洋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将安全底线转化为发展动能,既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又要通过科技创新打开人海和谐共生的新通道。

换言之,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内蕴的底线思维不是被动设防的消极应对,而是强调在动态平衡中实现风险防控与机遇把握的有机统一,这既是总体国家安全观在海洋维度的具体实践,也是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战略抉择。只有科学把握维权与维稳、发展与安全的辩证关系,才能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筑牢蓝色屏障。

二、坚持辩证思维,秉持海洋开发与保护相统一的原则

辩证思维作为马克思主义矛盾分析法的核心范畴,其本质要求是从对立统一规律出发把握事物发展的动态平衡性。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辩证思维具体表征为统筹资源开发与生态修复的互动关系,通过制度创新破解发展需求递增与环境承载力有限的实践矛盾。

当前,海洋污染、资源过度开发、生态破坏、安全受到威胁等治理难题日益突出。英国学者卡鲁姆·罗伯茨在《假如海洋空荡荡:一部自我毁灭的人类文明史》中指出:如今,我们正在为数百年来忽视海洋保护而付出代价。想要让我们的星球保持健康,我们需要恢复丰富的海洋生命,让海洋生态系统有机会进行自我复原。海洋治理必须超越经济中心主义视角,回归海洋生态系统的本体价值。

这也就要求我们必须超越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思维模式,将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转化为可操作的治理方案。具体而言,其一,在空间维度实现近海开发与远海保护的动态平衡,既需遵循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又要承认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其二,在时间维度协调代内利用与代际传承的关系,将生态红线制度从陆域向海域延伸,建立基于生态系统完整性的蓝色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其三,在价值维度统合经济理性与生态理性,通过建立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将生态系统生产总值核算纳入海洋经济评估体系。此外,还必须构建开发强度与保护力度相协调的量化评估体系,创新生态补偿与产业转型协同推进机制,在更深层次实现海洋资源高效利用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动态平衡。

总之,海洋命运共同体是将马克思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哲学命题转化为全球海洋治理的实践方案,既承认各国开发利用海洋的正当权利,又强调共同维护海洋生态安全的全球责任。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要高度重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海洋环境污染防治,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实现海洋资源有序开发利用,为子孙后代留下一片碧海蓝天

三、坚持协同思维,构建权益共享责任共担的海洋多边合作机制

协同思维主张在矛盾统一性中把握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注重通过各个主体间的协调配合实现整体效能的最优解。海洋多边合作机制的核心要义在协同”,没有协同,共享就难以真正实现。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要求我们在推动国际海洋合作时,打破恃强凌弱、巧取豪夺、零和博弈的思维定式,超越西方中心主义的霸权霸道霸凌逻辑,将海洋视为全人类的共同财产,统筹协调不同国家、不同文明、不同发展阶段主体间的利益,共同应对海洋治理的复杂问题和挑战,打造权益共享责任共担的海洋多边合作机制,力争做到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国家间要有事多商量、有事好商量,不能动辄就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一方面,协同思维为优化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提供了有效指导。如前所述,海洋的共有属性要求各国在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时遵循自然发展的客观规律,避免过度开发和资源掠夺;同时要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处理好人类社会的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实现海洋开发利用的代际公平。要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一种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从而确保各个国家和地区能够公平地从海洋资源中获取利益,实现共同发展。海洋资源丰富多样,但分布不均,且开发难度较大。通过协同思维建立多边合作机制,可以实现海洋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开发。不同国家在海洋资源开发技术、资金、人力等方面各有优势,通过深化务实合作,各国可以共享技术、资金和市场等,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提高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整体效益,避免资源的浪费和无序竞争。

另一方面,协同思维主张通过多边协商合作机制构建综合治理框架,实现海洋权益分配与生态保护的均衡发展。海洋作为联通世界的蓝色纽带,其治理必须突破民族国家本位主义,构建基于共同权益与共同责任的新型合作范式。中华文明自古就有四海会同的海洋智慧,《尚书·禹贡》确立的陆海统筹治理观,郑和七下西洋秉持的共享太平之福理念,都体现了以协同促共生的东方智慧。这启示我们,面对当前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社会制度长期并存的局面,要坚持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方针,推进互利友好合作,寻求和扩大共同利益的汇合点”,“促进海上互联互通和各领域务实合作,积极发展蓝色伙伴关系’”。因此,要以海洋生命共同体为行动纲领和实践指南,用整体而非割裂的、共享而非排他的思维推进互利友好合作,打造权益共享、责任共担的海洋多边合作机制,推动构建公正合理的海洋治理新秩序。


文章来源:节选自《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哲学基础探析》,原刊于《东南学术》2026年第2期,转载请注明原出处、作者信息及由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编排

作者:赵凤婷,北京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孙熙国,北京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