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修订后的《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该《条例》将为福建海域污染防治、滨海生态保护、涉海工程监管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条例》明确,海洋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条例》将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址、漳州滨海火山地质地貌遗址,以及九龙江口红树林、漳江口红树林、东山珊瑚、厦门珍稀海洋物种等自然保护区纳入重点保护范畴,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上述保护区内的海洋环境质量进行监测。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