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海经济的突破路径

发布者:陈嘉楠发布时间:2026-10-19

中国正成为新型经济全球化的引领者。深海经济是未来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需要各国携手参与,共同治理。

一、引领发展中国家合作,共享深海经济红利

深海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决定了不能忽视发展中国家的参与,但目前,深海经济仍存在较高的准入门槛。高昂的资金与先进的技术让部分发展中国家望而却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虽提出“公平分享”原则,但可量化、可执行的实施细则仍不完善,我国应以身作则,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引,积极推动“公平共享”,为国际社会做好榜样。

我国作为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肩负世界负责任大国形象,应积极引领发展中国家合作,帮助其参与深海经济发展、参与国际社会深海治理实践。在技术合作层面,可与有意愿但无能力参与开发中的国家进行合作,将我国深海测绘、深海机器人等先进深海科技投入其中。在利益共享层面,可援助发展中国家先进科学技术,助其探测深海、开发深海。同时,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需形成长效机制。我国可长期与有意愿的国家进行深海科技人文交流合作,秉持“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的原则,共同促进深海经济的开发利用,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添砖加瓦。

二、完善深海法律法规,强化深海经济开发机制

在全球深海治理体系深度变革的背景下,我国应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推动发展中国家从规则的被动接受者转变为主动制定者,打破发达国家依托技术、资金垄断所制造的治理霸权,积极引领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深海治理,形成“深海治理合力”,真正实现《公约》确立的“公平分享”原则,并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强化深海经济开发机制。

尽管目前深海法律法规存在约束能力弱、立法缺乏等问题,但法律的完善对深海经济开发机制的形成仍具有重大作用。我国应当在维护现有国际深海相关法律的同时,推动国际海洋法律框架革新,针对各国不同的地域分布、深海资源存量、国际责任分工等设立合作平台,共享深海经济开发红利,降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目前,国际深海相关法律庞杂,且各国深海法律标准和要求不一。我国应在《公约》框架下,发起关于深海法律概念、定义等相关问题的辨析倡议。同时,我国应以“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为价值锚点,通过设立“深海利益公平分享”平台,分享关于深海资源、经济、技术开发的前沿信息,以吸引各发展中国家参与深海合作,并根据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深海探索时不同的责任分担,进一步完善《公约》所规定的“公平分享”原则,杜绝发达国家利用资金或科技霸权垄断深海经济开发红利,强化全球深海经济开发机制。

通过法律制度的系统性重塑,我国正将深海治理的“中国方案”转化为可操作的国际规则体系。这种制度创新不仅在于填补国际深海海域法律空白,更在于打破“技术强权即规则霸权”的旧秩序,使深海经济开发的制度红利真正惠及全人类。当发展中国家的法律主张从边缘走向核心,当资源分配的尺规不再由少数国家私相授受,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方能获得坚实的法治根基。这既是维护国家深海权益的战略需要,更是推动全球海洋治理体系变革的历史担当。

三、探索生态标准与责任分担,实现深海生态补偿

我国始终坚持生态优先,实现海洋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面对国际社会对深海开发环境风险的普遍担忧,我国作为深海探索与开发的先行者,亟须构建兼顾开发效能与生态安全的中国方案。在经济开发与环境保护动态平衡中实现深海资源利用的可持续转型,我国应设立深海环境基线,探索深海资源开发的生态标准与责任分担,实现深海生态补偿。

深海环境基线的设立是化解生态争议的基础前提。我国可主导建立覆盖西太平洋、印度洋等主要深海活动区的生态系统数据库,重点聚焦热液喷口、冷水珊瑚等脆弱生态系统的动态变化规律,开发基于人工智能的生态敏感性评估模型,为开发活动选址提供量化决策依据。同时,同步推动深海环境标准国际化,联合国际海底管理局推动形成可协商、分阶段落地的沉积物扰动、噪声污染等的统一阈值,助力我国环境监测规范融入全球治理体系。

同时,需考虑到深海资源开发的跨国性与全球性,结合世界各国对深海资源开发的地域、意愿、能力、科技及资金投入等因素差异,划定灵活、公认的生态保护标准及责任分担,突破传统线性开发模式,探索构建从资源开采、加工利用到废弃物再生的国际一体化闭环开发模式的可行性,减少海底沉积物扰动和陆上加工污染,实现废弃物能源化转化。同时,推动深海采矿与海洋能利用、海水养殖等产业耦合发展,建立多级利用链条与深海开发生态效率认证体系,对资源综合利用率、废弃物再生率等指标实施动态考核,将评价结果与开发许可挂钩。

生态补偿机制的实现是平衡经济利益与生态责任的核心保障。我国需建立覆盖开发全周期的补偿框架,通过与全球有意愿进行深海生态治理的国家共同制定勘探阶段生态影响预评估制度,要求各国各企业按预测损害程度预存修复保证金;开采阶段推行生态系统实时监测,控制企业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可能危害;闭矿后延续环境监测责任,推进深海生态修复专业部门及企业的建立,更好地实现深海生态补偿与深海经济可持续发展。

面对深海开发的国际趋势,我国既需展现大国担当,通过原创性突破解决深海探测、生态修复等技术瓶颈,更要彰显制度创新智慧,构建具有弹性的开发监管框架。唯有将生态优先理念贯穿于资源利用的全链条,才能实现深海经济从“掠夺式开发”向“共生型利用”转变,为全球海洋可持续发展提供可复制的中国方案。

四、发展深海关键科技,增强深海经济开发能力

深海作为当今各国战略博弈的“深边疆”,正处于世界科技竞争舞台的焦点,深海科技的发展,是促进深海经济加速形成的关键,更是我国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支点。我国需将深海科技纳入国家创新体系核心位置,提前开启深海布局,制定国家深海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明确深海探测、资源开采、智能装备、生态修复四大主攻方向,统筹机构资源。同时,在南海、东海建立深海科技综合试验区实施关于深海技术突破的重大专项,针对深渊探测、海底原位实验室、深海采矿机器人等“卡脖子”领域设立攻关基金。此外,还要打造深海装备制造产业集群,建设全球深海装备创新基地,形成深海机器人、传感器、特种材料产业链,并创新“场景驱动”转化模式,建立国家深海技术转移中心,实施深海装备应用保险补偿机制。推动深海数字经济发展,构建海底三维数字孪生系统,开发深海资源智能勘探平台,实现矿产储量AI预测等。

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的深海科技发展,既要突破物理深度的极限,更要实现创新维度的跃升。万米深渊的创新之路,不仅关乎我国深海经济的向前发展,更是为人类可持续利用深海资源提供中国智慧,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进程中书写新的历史篇章。

深海经济作为崭新的经济形态日益融入全球经济发展之中。深海经济因素突出,为其开发带来多重挑战,但国际社会的发展不会因为挑战而停滞,相反更会因为挑战而前进。国际社会唯有坚持利益共享、生态优先,坚持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才能真正实现深海经济可持续开发利用。我国应始终以海洋命运共同体为理念指引,维护现存的国际深海法律法规,提升自身科技发展水平。以身作则,引领国际社会各国形成互利共享、平等互助的新型深海经济开发关系,开启国际合作新篇章。


来源:节选自《深海经济:内涵提出、现实挑战及突破路径》,原刊于《太平洋学报》2026年第3期

作者:张景全,系暨南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华侨华人研究院教授。